高級消防隊長涉挪用消防財物 被控行為失當盗竊交替控罪
2018-05-11 15:21
被告何迪希被控於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於或約於2014年4月24日挪佔及處置財物,即661公升 燃油、18個金屬桶、一個發電機及兩套泵/喉管/噴嘴(該等財物),而該等財物是存放在沙田消防局危險物品儲存倉庫,由消防處看管,等候移交警方; 他於2014年4月25日虛假地表示,該等財物已於2014年4月24日移交長沙灣警署警員;以及其後多次虛假地表示該等財物確實已於2014年4月24日歸還戴瑞明,而戴瑞明亦在一張正式收據上簽署,確認收到該等財物。
何另被控於或約於2014年4月24日,在香港盜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消防處的661公升燃油、18個金屬桶、一個發電機及兩套泵/喉管/噴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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