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罪成還柙候判 吳文遠:絕不認同法官事實裁決

2018-05-11 11:47

吳文遠。
吳文遠。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涉嫌於2016年透過電台節目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眾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為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遭廉署控其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案件今於東區法院進行裁決,吳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鄭念慈裁判官認為被告的披露是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與公眾利益無關,故不構成合理辯解。案件押後至5月28日判刑,以待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吳須還柙。吳步入犯人欄前向公眾席表示:「哈哈哈!絕對不認同法官的事實裁決」。

裁判官最後引述相同控罪被判囚4個月的案例,指該案中事主原諒了被告故減刑1個月,而此案同樣應以4個月監禁處理。鄭官責斥被告毫無悔意,但故且應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即使報告內容正面亦不代表會採取此方式。

鄭念慈裁判官認為被告的披露與公眾利益無關,故不構成合理辯解。裁判官解釋,涉案條例是用以確保執法機關能有效作出調查、受查人士不會匿藏資產或毀滅證據,以及保障受查人士的聲譽。鄭官接納辯方石書銘大律師所指,保障公眾利益可以是其中一個合理辯解,但須考量涉及的公眾利益的輕重。惟鄭官認為「保障公眾利益」此合理辯解不符合此案的控罪元素,因為被告的披露目的是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有關知明名度的一點,裁判官引述吳當日如何圖文並茂地於社交媒體上載發文「早幾日有成千個人提醒小弟話我知名度低,係時候自己推下自己個page」,指不接納吳辯稱只是在嘲諷。鄭官認定吳在與傳媒訪問期間的披露重點為他自身做了甚麼、他知道廉署立案調查、他錄了口供等,而絕非顧及公眾利益。鄭官又指出,廉署人員已經3度提醒吳不能披露相關資料,而吳聲稱忘記有否被提醒的說法不著不實,並指肯定被告明白不能作出披露。

石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初犯,並不如其他案件般預先通知受查人、令對方能逃離調查或免予刑事責任。大狀又指此案不涉及金錢上的利益,而提高知名度是政治人物的必經之路(path of the course),故冀望裁判官考慮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

石大律師作進一步求情時稱,上述案件的嚴重性比此案高,又提出另一個求情要點,指根據法例,若吳被判囚超過3個月,在5年內不能參選立法會。他續稱案件不涉及惡意抹黑。

社民連成員於庭外接受傳媒訪問,梁國雄長毛引述其他判處社服令等較輕的案例,稱認為裁判官今提出的量刑起點過重。

40歲的吳文遠被指於前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明知或懷疑廉署正就有人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明的罪行作調查,經Facebook披露馮程淑儀是廉署調查目標,又透過包括港台在內的媒體,以及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披露他會以投訴人身份錄口供。

法庭記者:郭止晅

建立時間:0904
更新時間:1147

吳文遠。
吳文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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