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波夫婦誹謗案 校董上訴得直案件將重審

2018-04-10 10:02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被指於2011年12月與妻子許步明聯署發電郵,誹謗其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校董盧光漢包庇一對龍鳳胎子女考試作弊,經審訊後陳茂波夫婦於高等法院被裁定誹謗罪名成立。與訟雙方其後均提出上訴,去年上訴庭裁定陳茂波夫婦反敗為勝。而盧氏一方不服上訴庭的判決,今頒判詞上訴得直。同時,本案應就有否惡意這爭議點重審。

盧氏須向陳茂波夫婦支付部分訟費,該部分只限於上訴庭聆訊中涉及4個被陪審團判有「惡意」的信息是否受約制特權作出的免責辯解。

終審法院判詞指,「惡意」一詞實屬不幸,可令人困惑,應盡量避免在 陪審團席前提述,在決定一段訊息是否惡意發布,以反駁依賴受約制特權作出的免責辯護時, 必須考慮兩個問題, 第一是由法官定奪的法律問題,究竟該情況是否受特權保護?是的話,目的何在? 第二是一個事實的問題,由陪審團定奪,即當被告發布案中的訊息時,其目的是否如上?終審法院指,應須待第一個問題有決定後才應考慮第二個問題。

惡意存在與否的測試準則,並非被告是否知道信息內容不真確、或對於訊息內容真確與否漠不關心,這些只可用作證據,通常但並不一定足以推斷被告有不同的動機。而最後要考慮的問題,究竟被告有否利用該情況來達到一個非受約制特權授予的目的。 因此陪審團如何理解被告就信息內容真確與否的所知或所信,並不會在每一宗案件中都自動達致某一個對有否惡意的結論。

然而,被告在傳達信息時知道事情並不真確、或罔顧訊息內容真確與否,即是說「並沒有考慮或顧及信息真確與否」,一般都會成為不可推翻的證據,證明被告傳達訊息時的目的並非受約制特權授予的同一目的。

原告是盧光漢、其子盧冠中及女兒盧亮臻,被告是陳茂波和許步明夫婦,而陳茂波當時是任職立法會議員。盧氏夫婦及財爺夫婦均沒有到終審法院取判詞。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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