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自殘作要脅 8年內月姦親女兩次判囚11年半
2018-04-09 13:57
暫委法官潘兆童表示,今次案件的情節嚴重,被告視親生女兒為洩慾工具,而受害女兒則由12歲開始遭性侵,被告則利用父親的身份及權力犯案,實在可恥。加上女兒回港後,被告仍然脅迫她,行為「卑劣不堪」,女兒亦因事件而有創傷後遺症,故最終判以11年半。
辯方今於庭上呈上受害女兒的求情信,指她於信內表示難以面對被告,但希望往後可與家人有健康的家庭生活,而兒子亦有撰信表示被告平日和藹可親,難以相信他會作岀如此行為。
然而,被告一早認罪,令受害女兒無須岀庭作供,另外,被告犯案時未有使用暴力,而是以自殘的方式迫使受害人就範。辯方續指,明白被告今次的行為於法律及道德上難以接受,然而被告已理解事件的嚴重性及表達其真實的悔意,望法官可酌情輕判。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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