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順風車」在台首被罰 共繳4865萬港元
2018-03-21 16:32
早前交通部曾規定共乘車輛一天不能載客超過2趟 (上班或下班、出遊去程或回程等共乘載客屬合理範圍),若一天內多次載客共乘則被界定為營利行為。此外,共乘車輛僅能要求分攤油資、過路費,車輛耗損等屬沒載客也會發生的費用,不能要乘客負擔,只要違反上列原則就可取締開罰。
據了解,北市監理所父到投訴指有「滴滴順風車」涉嫌收取超過正常油資分攤的費用,初步判斷順風車屬於「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於是對滴滴順風車代理業者樂迪科技發出首批罰單。
根據規定,第一次違規對企業可罰100萬元新台幣 (約26.8萬港元),第二次罰500萬元新台幣 (約134.3萬港元),半年內3次以上,每次罰2500萬元新台幣 (約671.9萬港元),首批開出9張舉發單,將開罰18100萬元新台幣 (約4865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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