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度扣電單車脅逼上床 女方跳樓身亡後判無罪
2018-03-16 12:36
案情指,陳男與小娟在2015年12月底分手,但懷疑女方在交往期間劈腿,從2016年1月開始陸續騷擾對方,更令女方因此而失去工作,甚至騎走她的電單車,同年4月6日再以「如果要我歸還電單車,就要與我發生性行為」當昨條件。
小娟為了取回電單車,以及解決房租的問題,女子遭逼與陳男發生性行為,過程中不斷哭泣,還被罵:「妳這樣子,我出得來嗎?投入一點,不然要做到明天嗎?」完事後,對方隔天一早依約交出電單車,但是她始終氣不過,直奔彰化分局報案並提告。
對於指控,陳男承認友和女方發生關係,但是強調兩人當時還是男女朋友關係,幫對方付完1萬2000元(新台幣)房租,就復合了,並沒有性侵行為發生,至於做愛還電單車的條件也是對方提出的,「她要我還電單車,我質疑她劈腿,質問她為何隨便與人發生性關係,我很生氣的說別人都可以我也可以,其實我說這樣只是隨口要求發生性行為,但她聽了後自己提出條件。」
2017年2月,案件還在審理時,女子就傳訊息給新男友,表示「始終遇人不淑,令人鼻酸」,接著就從租屋處頂樓一躍而下身亡,檢警確認為跳樓輕生。
女子新男友在庭上表示,女子一直因為被性侵感到十分痛苦,每天都跟他提到被性侵情節而情緒低落,甚至開始到精神科求診。不過法官發現,女子在性侵案之前就已罹患憂鬱症,就診紀錄中提到母親尖酸刻薄、每天被前男友要求做愛,但未提及被性侵一事,且和新男友也常常吵架,還和他抱怨自己總遇人不淑,因此難以判定女子自盡是因為陳男性侵導致。
法官審結案件指出,女子在報警雖稱性侵過程曾因抗拒而受傷,但偵訊中又改稱被告於性侵過程中並未打她,說詞前後不一;且性侵案後當天兩人有一起去吃快餐,不合常理。而女子為拿回電單車,雖不是基於男歡女愛,心情實際上也是不情願,但內心的不情願、心有未甘,卻與表現在外的性侵案構成要件「違反意願」不同,因此認為本案沒有明顯證據證明女子是被強迫發生性關係,判處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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