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度扣电单车胁逼上床 女方跳楼身亡后判无罪
2018-03-16 12:36
案情指,陈男与小娟在2015年12月底分手,但怀疑女方在交往期间劈腿,从2016年1月开始陆续骚扰对方,更令女方因此而失去工作,甚至骑走她的电单车,同年4月6日再以「如果要我归还电单车,就要与我发生性行为」当昨条件。
小娟为了取回电单车,以及解决房租的问题,女子遭逼与陈男发生性行为,过程中不断哭泣,还被骂:「你这样子,我出得来吗?投入一点,不然要做到明天吗?」完事后,对方隔天一早依约交出电单车,但是她始终气不过,直奔彰化分局报案并提告。
对于指控,陈男承认友和女方发生关系,但是强调两人当时还是男女朋友关系,帮对方付完1万2000元(新台币)房租,就复合了,并没有性侵行为发生,至于做爱还电单车的条件也是对方提出的,「她要我还电单车,我质疑她劈腿,质问她为何随便与人发生性关系,我很生气的说别人都可以我也可以,其实我说这样只是随口要求发生性行为,但她听了后自己提出条件。」
2017年2月,案件还在审理时,女子就传讯息给新男友,表示「始终遇人不淑,令人鼻酸」,接著就从租屋处顶楼一跃而下身亡,检警确认为跳楼轻生。
女子新男友在庭上表示,女子一直因为被性侵感到十分痛苦,每天都跟他提到被性侵情节而情绪低落,甚至开始到精神科求诊。不过法官发现,女子在性侵案之前就已罹患忧郁症,就诊纪录中提到母亲尖酸刻薄、每天被前男友要求做爱,但未提及被性侵一事,且和新男友也常常吵架,还和他抱怨自己总遇人不淑,因此难以判定女子自尽是因为陈男性侵导致。
法官审结案件指出,女子在报警虽称性侵过程曾因抗拒而受伤,但侦讯中又改称被告于性侵过程中并未打她,说词前后不一;且性侵案后当天两人有一起去吃快餐,不合常理。而女子为拿回电单车,虽不是基于男欢女爱,心情实际上也是不情愿,但内心的不情愿、心有未甘,却与表现在外的性侵案构成要件「违反意愿」不同,因此认为本案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女子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判处陈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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