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產子逾期居留 求留港至兒子18歲覆核被拒

2018-03-14 16:17

菲律賓籍女子25年前來港當家傭後與港人誕下兒子,卻因產子而逾期居留。女子與港人分居後獲家事法庭判得兒子撫養權,入境處卻於2013年拒絕女子留港照顧兒子至18歲的要求,並下令將她遣送離境。女子於2014年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入境處罔顧其兒子福祉,要求推翻離境令。高院法官今午頒下判詞,拒絕接納申請人的所有理據,下令撤銷覆核申請。
申請人為菲籍女子Lilibeth Betalac Belandres及其現年8歲、譯音姓葉的兒子。
法官區慶祥指出,入境處處長完全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撤回或暫緩驅逐令,並重申主管入境事務當局每天需作出大量出入境決定,包括決定是否將擁有港人親友的人遣送離境。入境處處長無需從人道理由考慮,即或該些理由獲得接納,也是處長酌情賦予該些理由不同比重,而非由法庭代為決定。法庭認為申請人並無合理解釋本案有特殊的人道理由,需要法庭介入,因此拒絕接納申請理據。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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