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放監堅持再上訴 法庭維持原判
2018-03-02 16:23
代表上訴人劉夢熊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提出六個上訴理由,第一及二項上訴理由關於控方披露資料的責任有關,該些資料可帶出上訴人相信拘捕及調查是源於梁振英對他的政治迫害。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原審時辯方的確只是就有關資料,即劉夢熊於2013年1月29日給梁振英和白韞六的「第三封信」,是否屬「可披露的性質」要求原審法官作出裁決,但他只是裁定控方已完成披露責任。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對這議題處理手法有不足,但沒有構成任何不公,或重大不當令定罪不穩妥。
案發時劉夢熊是東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的副主席,兼全國政協委員。廉署當時正對東方明珠調查,在2013年1月,劉夢熊去信前特首梁振英及抄送給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終止調查他涉串謀貪污案件,因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8個月,他於去年2月27日出獄,並於去年三月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當時已表明上訴許可申請和正審上訴是同時進行。
上訴庭指涉案的妨礙司法公正行為不一定要有實際的效果,但仍可罪成,即使被告行為沒有實際導致妨礙司法公正,若他的行為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而他又確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便干犯了控罪。而「妨礙司法公正」可定義為「打歪、阻撓、削弱或妨礙法院在任何實際、即將進行、預計進行或可能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執行公義的能力」。
本案涉及廉政專員就貪污的罪行進行調查,議題是行政長官或廉政專員是否有權終止廉署正在進行的貪污調查。上訴庭指,廉政專員是獨立工作,只對行政長官負責,受行政長官管轄,行政長官可以對廉政專員發出指示或命令。
上訴庭又指,廉政專員及行政長官均有權終止《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的調查,而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是無法律權力終止廉署調查,但專員和特首受法律約制,不能肆意行事,濫用權力。因此上訴人指,廉政專員及行政長官無權終止調查的說法不成立。
上訴庭又指,從整體證據看來,申請人發生「第一封信」和「第二封信」必然是以非法威嚇的手法,意圖令行政長官及廉政專員就範,終止廉署對東方明珠案的調查,他的舉措毫無疑問構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故原審法官裁定正確。
上訴庭亦有看過涉案的信件和電郵,及原審法官的分析,認為處理內容的手法小心、公平及全面,並無不允。上訴庭最終拒絕劉夢熊的上訴許可,維持原審法官定罪的裁決。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09:33
更新時間: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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