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熊放监坚持再上诉 法庭维持原判
2018-03-02 16:23
代表上诉人刘梦熊的资深大律师谢华渊提出六个上诉理由,第一及二项上诉理由关于控方披露资料的责任有关,该些资料可带出上诉人相信拘捕及调查是源于梁振英对他的政治迫害。上诉庭在判词中指,原审时辩方的确只是就有关资料,即刘梦熊于2013年1月29日给梁振英和白韫六的「第三封信」,是否属「可披露的性质」要求原审法官作出裁决,但他只是裁定控方已完成披露责任。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对这议题处理手法有不足,但没有构成任何不公,或重大不当令定罪不稳妥。
案发时刘梦熊是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的副主席,兼全国政协委员。廉署当时正对东方明珠调查,在2013年1月,刘梦熊去信前特首梁振英及抄送给廉政专员白韫六,要求终止调查他涉串谋贪污案件,因而被控妨碍司法公正罪,判囚18个月,他于去年2月27日出狱,并于去年三月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庭法官当时已表明上诉许可申请和正审上诉是同时进行。
上诉庭指涉案的妨碍司法公正行为不一定要有实际的效果,但仍可罪成,即使被告行为没有实际导致妨碍司法公正,若他的行为确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而他又确有意图妨碍司法公正,便干犯了控罪。而「妨碍司法公正」可定义为「打歪、阻挠、削弱或妨碍法院在任何实际、即将进行、预计进行或可能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执行公义的能力」。
本案涉及廉政专员就贪污的罪行进行调查,议题是行政长官或廉政专员是否有权终止廉署正在进行的贪污调查。上诉庭指,廉政专员是独立工作,只对行政长官负责,受行政长官管辖,行政长官可以对廉政专员发出指示或命令。
上诉庭又指,廉政专员及行政长官均有权终止《廉政公署条例》第12条的调查,而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是无法律权力终止廉署调查,但专员和特首受法律约制,不能肆意行事,滥用权力。因此上诉人指,廉政专员及行政长官无权终止调查的说法不成立。
上诉庭又指,从整体证据看来,申请人发生「第一封信」和「第二封信」必然是以非法威吓的手法,意图令行政长官及廉政专员就范,终止廉署对东方明珠案的调查,他的举措毫无疑问构成企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故原审法官裁定正确。
上诉庭亦有看过涉案的信件和电邮,及原审法官的分析,认为处理内容的手法小心、公平及全面,并无不允。上诉庭最终拒绝刘梦熊的上诉许可,维持原审法官定罪的裁决。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09:33
更新时间: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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