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修訂指引 巴士司機最長駕駛不應逾10小時
2018-02-23 17:22
運輸署指,經全面檢討後,計劃對《指引》作出修訂包括:最長更次時間及駕駛時間分別由現時不應超逾14小時及11小時,縮減為不應超逾12小時及10小時;車長駕駛6小時後的休息時間由現時30分鐘增加至40分鐘;考慮到巴士公司有需要維持編排部分車長較長的更次時間,以照顧市民在上下午繁忙時間的乘車需要。
運輸署建議增加一項新規定,讓巴士公司可適度安排車長特別更次時間可超逾12小時,惟最長的更次時間仍不應超逾14小時,而駕駛時間上限則須與其他所有更次的車長看齊,即不應超逾10小時。為確保車長有足夠休息,修訂《指引》內新增規定,指定特別更次內應有一段不少於連續3小時的休息時間;及為免車長被安排連續工作數日而沒有足夠的休班時間,運輸署亦新增規定,除特別更次外,巴士公司在編排車長在三個相連更次內的總休班時間不應少於22小時。
運輸署指,各專營巴士公司須敲定實施修訂《指引》下實際的編更細節安排。他們均承諾會盡早約見車長,就各專營巴士公司的營運情況向車長解釋修訂《指引》的實施細節。待理順有關編更細節安排後,專營巴士公司的目標是本年第二季開始可陸續實施修訂《指引》,並可望於約2019年第二季內(即一年後)全面實施。
運輸署強調,以上修訂《指引》是工作或休息的上下限時數,專營巴士公司可按其營運需要安排車長的工作及駕駛時數少於上限的規定。據運輸署了解,巴士公司均表示會視乎增聘車長的進度,計劃逐步將特別更次的工作時數由最長14小時縮短至13小時。在制定修訂《指引》及其實施時間表時,必須考慮早晚繁忙時間的乘客需求,以及公司需要增聘足夠的車長,以提供適切的巴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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