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董事涉行賄和教唆行賄罪成 各判囚4個月
2018-02-01 12:14
2名被告分別為創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黃景光,及黃開基測計師行物業管理公司董事兼股東郭碧強。首被告黃景光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而次被告郭碧強則被控協助及教唆他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裁判官梁文亮於裁決時指,首被告曾於投得3項小型工程後,邀請本案關鍵證人,即涉案物業管理公司高級物業主任陳志明出席飯局,其間將內藏1,440元現金的信封交予陳,又說「出面一直都是10%,如果想要多點直接同我講」,即以工程費10%作為陳的回佣。梁官認為這些作為明顯是首被告因應首2項行賄罪而給予陳的報酬及承諾日後陳所得的金錢利益,遂判首被告2項行賄罪成立。至於次被告的教唆行賄罪,梁官指他主動介紹首被告給陳認識,並且知悉首被告行賄計謀和行賄金額,在在證明次被告協助首被告行賄,所以判次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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