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子經營無牌旅館被判罰款

2018-01-30 16:14

兩名女子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6,500元及2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6月及8月分別巡查位於上水新都廣場及大埔龍尾兩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牌照,負責經營上述處所的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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