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前書記李嘉受賄2523萬 判囚13年罰款240萬

2018-01-12 18:22

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受賄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裁定李嘉受賄罪成,判處13年有期徒刑,並罰款200萬元人民幣(約240萬港元);對李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李嘉利用擔任中共梅州市委副書記、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梅州市委書記、中共珠海市委書記、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選址、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約2058萬元人民幣(約2523萬港元)。

法院認為,李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李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判處13年有期徒刑,並罰款2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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