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前书记李嘉受贿2523万 判囚13年罚款240万

2018-01-12 18:22

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宣判,裁定李嘉受贿罪成,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万元人民币(约240万港元);对李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李嘉利用担任中共梅州市委副书记、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梅州市委书记、中共珠海市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选址、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约2058万元人民币(约2523万港元)。

法院认为,李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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