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男炒比特幣仨月蝕40萬 入稟法院取消交易被駁回
2018-01-09 09:53
原告人王先生於2016年10月透過火幣公司的網站開戶,並投資比特幣;其充值的金額分別匯入大火公司、多智眾傳公司的賬戶,截至去年1月,王先生共存入140萬元,但最後只能夠取回99萬餘元,於是他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退還其損失資金。
王先生認為,比特幣並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標的物。按馬克思主義關於商品的基本理論,商品應具備使用價值和價值,而比特幣並無價值和使用價值,不能認定為商品。此外,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來看,比特幣並不具有貨幣屬性,不能作為交易和支付工具。
惟法庭判定,王先生與火幣公司之間是服務合同關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同時,因王先生提交證據證明火幣網的經營存在違法性,其以比特幣不存在為由認為與火幣公司之間的合同關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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