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男炒比特币仨月蚀40万 入禀法院取消交易被驳回
2018-01-09 09:53
原告人王先生于2016年10月透过火币公司的网站开户,并投资比特币;其充值的金额分别汇入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的账户,截至去年1月,王先生共存入140万元,但最后只能够取回99万馀元,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退还其损失资金。
王先生认为,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按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的基本理论,商品应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而比特币并无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认定为商品。此外,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来看,比特币并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交易和支付工具。
惟法庭判定,王先生与火币公司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同时,因王先生提交证据证明火币网的经营存在违法性,其以比特币不存在为由认为与火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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