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入獄剪髮變「短毛」判違例 懲教署上訴指保護安全
2018-01-03 18:43
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一四年因衝擊立會遞補機制論壇被判囚四周,入獄時遭剪髮,令他一夜間由「長毛」變「短毛」。他其後入稟提司法覆核,挑戰男犯人必須剪短髮的規定,法庭裁定他勝訴,下令判決於去年六月一日生效,懲教署須考慮補救措施;懲教署早前申請延期執行法庭命令以待上訴獲批。高院今開庭處理有關的上訴案件。
代表懲教署的黃繼明資深大律師指,本案重點在於梁國雄在剪髮問題上是否較其他囚犯被不合理對待,懲教署一方認為梁作為男性,與女性囚犯的待遇當然會有所不同,不能說男女囚犯之間的規例本質上有所不同即為歧視。而署方爭議梁就其身份而被不合理對待的說法,認為就本案的背景,梁當時是一名囚犯,入獄時當然須與其他囚犯一樣遵守獄中規例、其行為亦必會受規限,指囚犯有其權益但同時亦有遵守規定的義務。
律師又指獄中強調紀律、整潔、安全等,署方有關剪髮的規定不單是保護其他囚犯,同時亦是保護蓄長髮的在囚人士。署方並非指蓄長髮的梁就會以長髮作武器、以此運毒或自殺等,但剪髮確保其他囚犯不受以上威脅,亦保護了梁的安全,如長髮會容易遭人扯頭髮。事實上男性囚犯歷年來發生打鬥、逃獄等的事故遠比女性囚犯多,認為男性囚犯本就較為暴力,並非對男女囚犯有偏見或歧視,而是就不同之處採取最適當的措施。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按照2001年平機會就教育署男女分隊派位的升中機制提司法覆核的案例,對某一性別構成較差待遇的性別定型都屬不合法,已成歧視。而署方指男性囚犯會有更多安全的風險,指他們或會利用長髮來打鬥、運毒、逃獄,又指男性囚犯一般較暴力、衛生較差等說法都亦只是推測,更顯出男性囚犯面對不同的待遇,惟法官指待遇不同並不等於是較差的待遇。
法官亦質疑潘的理據、以至是否應剪掉長髮的議題只着重於個人層面,提出就此有關性別的議題應看得多闊;亦反問潘若認為署方應移走有風險的囚犯或建議他們可選擇剪髮的看法,豈不是要每名囚犯都要有其個人處理方法。潘強調署方可制定風險評估以決定囚犯是否需要剪髮,並回應法官指署方人員亦可採取預防措施,只要有關措施不涉歧視;又指政府實際上應就有關歧視的情況立新例或修例。
聆訊明續。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1303
更新時間:1843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