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晚上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發表聲明,認為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於12月22日就人大常委決定的草案提出的說明指「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其與內地作出上述一地兩檢安排的權力來源」之說,於多個重要方面不正確。
大律師公會認為, 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 154(2)條享有特區出入境管制權,說明是由特區政府(而非內地部門)於西九龍站對由香港前往內地的高鐵乘客進行出境檢查,及對由內地進入香港的高鐵乘客進行入境檢查。
《基本法》第 7 條授權特區政府可將特區境內的土地使用權批出予他人,但該條文並不授權特區政府剝奪所有特區機構(尤其包括司法機構)對於該特區境內的土地上的人和事的管轄權。
公會因此堅決認為該說明中提及的《基本法》條文,沒有一條能夠為特區政府依照合作安排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尤其是根據合作安排,內地口岸區位於特區之內卻並非受特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1 條及《基本法》第 11 條下確立的制度管轄。
公會認為,該說明中提出因內地法律的實施只限於在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而該區域根據合作安排將被視作處於內地)而非整個特區,因此並不違反《基本法》第 18 條,此說有違該條文的任何正常解讀。延伸下去,此說法可意味內地法律只要適用範圍並非全香港,便可於特區境內由特區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樓)執行,這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第 18(3)條下只有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方可在特區境內實施的規定。
人大常委決定僅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的落實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卻未就此「確認」提出任何基礎及理據。然而,人大常委決定同時指令特區政府「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公會對此表示震驚,此宣佈等同指「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這並無前例的舉動,是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
大律師公會聲明又指,人大常委決定完全未能就「一地兩檢」安排「三步走」的最後一步(即本地立法)提供明確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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