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大律师公会声明:《基本法》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

2017-12-28 23:53

香港大律师公会晚上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发表声明,认为港澳办主任张晓明于12月22日就人大常委决定的草案提出的说明指「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其与内地作出上述一地两检安排的权力来源」之说,于多个重要方面不正确。 大律师公会认为, 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 154(2)条享有特区出入境管制权,说明是由特区政府(而非内地部门)于西九龙站对由香港前往内地的高铁乘客进行出境检查,及对由内地进入香港的高铁乘客进行入境检查。 《基本法》第 7 条授权特区政府可将特区境内的土地使用权批出予他人,但该条文并不授权特区政府剥夺所有特区机构(尤其包括司法机构)对于该特区境内的土地上的人和事的管辖权。 公会因此坚决认为该说明中提及的《基本法》条文,没有一条能够为特区政府依照合作安排实施「一地两检」提供法理基础,尤其是根据合作安排,内地口岸区位于特区之内却并非受特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1 条及《基本法》第 11 条下确立的制度管辖。 公会认为,该说明中提出因内地法律的实施只限于在西九龙站的内地口岸区(而该区域根据合作安排将被视作处于内地)而非整个特区,因此并不违反《基本法》第 18 条,此说有违该条文的任何正常解读。延伸下去,此说法可意味内地法律只要适用范围并非全香港,便可于特区境内由特区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楼)执行,这完全漠视及阉割《基本法》第 18(3)条下只有列于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方可在特区境内实施的规定。 人大常委决定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的落实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却未就此「确认」提出任何基础及理据。然而,人大常委决定同时指令特区政府「应当」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公会对此表示震惊,此宣布等同指「但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说符合的便是符合」。这并无前例的举动,是回归后在香港特区落实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的实施及法治精神。 大律师公会声明又指,人大常委决定完全未能就「一地两检」安排「三步走」的最后一步(即本地立法)提供明确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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