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與內地就通報機制的新安排達成共識,加入通報時限、並將雙方通報內容標準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新安排是為了保障港人的法律權利,讓受到刑事強制措施的兩地居民家屬,能夠知道有關情況,能夠聘請律師進行維護權利程序。
李家超指出,新安排加入通報時限的要求,是希望能夠更清晰、有效率地通報案件。不過他亦承認,面對重大及嚴重案件時需時處理,因此不同類型案件,會分為不同的通報時限。
根據新安排,通報應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雙方亦同意若認爲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自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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