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與內地就通報機制的新安排達成共識,並於今日簽署新安排的文本。通報機制的新安排將於明年2月1日正式開始實行,取代現有安排。
通報機制新安排採取以下措施改善通報時間及透明度﹕
(一)通報時限 ― 新安排將首次加入通報時限。通報應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雙方亦同意若認爲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自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覆;
(二)通報內容 ― 雙方的通報內容將會標準化,其中包括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的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三)通報範圍 ― 新安排清楚要求所有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按文本作出通報。至於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涵蓋的執法單位除既有的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以外,加入了廉政公署;
(四)通報渠道 ― 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但檢察機關需要通報的情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此外,公安部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使通報更具效率。
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公安部部長趙克志見證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今日在北京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
政府發言人表示,通報機制屬行政安排,須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被刑事檢控的人及其家屬依照法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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