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通报机制改善 涉刑事检控案7日内通知

2017-12-14 15:18

港府与内地就通报机制的新安排达成共识,并于今日签署新安排的文本。通报机制的新安排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取代现有安排。 通报机制新安排采取以下措施改善通报时间及透明度﹕ (一)通报时限 ― 新安排将首次加入通报时限。通报应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人员身分翌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涉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最迟应在14个工作日内通报;涉嫌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通报。双方亦同意若认爲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时,可随时向对方提出查询要求。对方应自接到查询要求翌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覆; (二)通报内容 ― 双方的通报内容将会标准化,其中包括有关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拘留的地点,涉案经办人员等资料; (三)通报范围 ― 新安排清楚要求所有按内地法律有权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按文本作出通报。至于香港向内地通报的范围,涵盖的执法单位除既有的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以外,加入了廉政公署; (四)通报渠道 ― 内地通报单位为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香港通报单位为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但检察机关需要通报的情况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港澳工作办公室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此外,公安部授权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使通报更具效率。 在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见证下,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与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今日在北京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 政府发言人表示,通报机制属行政安排,须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刑事检控的人及其家属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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