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視廠房爆炸品案 陪審團未有裁決明早續商議

2017-11-16 20:05

西貢蠔涌亞視前廠房前年搜出懷疑爆炸品案,5男2女陪審員於今午12時10分開始退庭商議,期間曾向法官提出兩條問題,但直至晚上八時仍未有裁決,法官著陪審團先留在法院大樓內休息,明早繼續退庭商議。 陪審團問了兩條問題,其中一條關於當被告否認管有爆炸品後,陪審團需否考慮該些物品為爆炸品及是否合法管有。第二條問題是陪審團可否參考庭上無爭議過的專家報告。 法官回答第一問題表示,在判管有罪成時,陪審團應考慮三大原素,第一被告明知而管有該些物品、第二該些物品是爆炸品、第三該些物品沒有合法用途,法官指如果不肯定被告是否明知而管有,應判無罪,如果答案是肯定,便應進一步考慮第二點,若不肯定是否爆炸品,則判無罪,若答案肯定是爆炸品,便要考慮最後一個原素,如果有機會有合法用途,應判無罪,如果相反,便是有罪。 法官回答第二問題答案,指如果肯定專家報告的內容,陪審團便可以依賴報告。 本案被告包括陳耀成、鄭偉成、彭艾烈、胡啟賦和文廷洛,他們5人被控串謀製造炸藥罪,於2015年5月28日至6月14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某些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鹽並能夠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劑。 另外,首被告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指他在15年6月14日於旺角廣榮樓二樓某單位內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次被告亦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指他於於15年6月14日,在蠔涌亞視前廠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第三被告另被控兩項管有炸藥罪,指他於15年6月14日,分別在蠔涌亞視前廠房及西貢濤苑六座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 18:29 更新時間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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