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视厂房爆炸品案 陪审团未有裁决明早续商议

2017-11-16 20:05

西贡蚝涌亚视前厂房前年搜出怀疑爆炸品案,5男2女陪审员于今午12时10分开始退庭商议,期间曾向法官提出两条问题,但直至晚上八时仍未有裁决,法官著陪审团先留在法院大楼内休息,明早继续退庭商议。 陪审团问了两条问题,其中一条关于当被告否认管有爆炸品后,陪审团需否考虑该些物品为爆炸品及是否合法管有。第二条问题是陪审团可否参考庭上无争议过的专家报告。 法官回答第一问题表示,在判管有罪成时,陪审团应考虑三大原素,第一被告明知而管有该些物品、第二该些物品是爆炸品、第三该些物品没有合法用途,法官指如果不肯定被告是否明知而管有,应判无罪,如果答案是肯定,便应进一步考虑第二点,若不肯定是否爆炸品,则判无罪,若答案肯定是爆炸品,便要考虑最后一个原素,如果有机会有合法用途,应判无罪,如果相反,便是有罪。 法官回答第二问题答案,指如果肯定专家报告的内容,陪审团便可以依赖报告。 本案被告包括陈耀成、郑伟成、彭艾烈、胡启赋和文廷洛,他们5人被控串谋制造炸药罪,于2015年5月28日至6月14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制造某些爆炸品,即内含硝酸盐并能够产生烟火效果的混合剂。 另外,首被告被控一项管有炸药罪,指他在15年6月14日于旺角广荣楼二楼某单位内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次被告亦被控一项管有炸药罪,指他于于15年6月14日,在蚝涌亚视前厂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第三被告另被控两项管有炸药罪,指他于15年6月14日,分别在蚝涌亚视前厂房及西贡涛苑六座某单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 18:29 更新时间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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