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國歌最高可囚三年 草案交人大常委審議

2017-10-31 11:38

全國人大常委今早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款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國歌法草案今年六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分組審議時,已有多名人大常委會成員建議,對於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香港會如何立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早前在電台節目表示,《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須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其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再由港府通過本地立法實施。他指,政府已開始進行本地立法程序的初步工作,包括了解法律內容,以及思考如將其轉為本地立法,跟隨香港法律制度的做法,但目前仍未有本地立法時間表,又指現時談論法例的罪行定義和罰則等是言之尚早。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料於明日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程序,身在北京列席會議的行政會議成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表示,不少國家的人民均透過唱國歌表達對國家的尊重,而《國旗法》及《國徽法》等全國性法律,亦是透過《基本法》附件三成為香港法律,因此為《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實屬正常。他續說,不論香港實行的普通法,或是內地實行的大陸法,「很多都不會有追溯期」,亦看不見《國歌法》有設追溯期的需要,又指有關法例內容已清楚,不覺得有修改的空間。 《國歌法》已於十月一日在內地正式實施,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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