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詞:非緊急情況 警需搜查令方可查閱市民電話內容

2017-10-27 15:45

民間人權陣線於2014年舉辦7.1遊行,當日為民陣駕開路車的司機被指違反「公眾遊行組織者沒有遵從警務人員所發出的指示」而被捕,其三部電話被警方扣查,並認為警方查閱電話內容屬侵犯私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官今頒下判詞,指申請部分成功,申請人可獲三分之二的訟費,而法庭則不向4名有份參與訴訟者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是岑永根,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有利害關係方為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 法官於判案書中提到根據《警隊條例》第50(6)條,警員可在該人身上、該人被拘捕現場時取去其物品,另外,若在緊急情況,警員可於沒有許可下翻查被捕人士的電話內容。但情況如非緊急,警方須先獲得搜查令,方可查看手機或其他電子器材的內容。法官指涉案電話已交還予申請人,而且警方沒有查看他的電話內容,故其做法並不違憲。 民陣前召集人楊政賢表示,今次司法覆核是對香港人權保障的重要一步,市民私隱權不再因警方濫用權利而受損。楊表示今次司法覆核是希望法庭判定,根據《警察條例》第50(6)條,警方在沒有搜查令下是否可以查閱市民手機內容,而法庭今次亦已裁定,警察是無權在沒有搜查令情況下侵犯市民私隱。楊呼籲,若警察無搜查令,市民日後不用擔心需要交出電話及提供手機內容。 法庭記者:陳詠詩、潘琪慧 建立時間:15:34 更新時間: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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