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人权阵线于2014年举办7.1游行,当日为民阵驾开路车的司机被指违反「公众游行组织者没有遵从警务人员所发出的指示」而被捕,其三部电话被警方扣查,并认为警方查阅电话内容属侵犯私隐,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法官今颁下判词,指申请部分成功,申请人可获三分之二的讼费,而法庭则不向4名有份参与诉讼者作讼费命令。
申请人是岑永根,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有利害关系方为杨政贤、陈倩莹、洪晓娴及陈小萍。
法官于判案书中提到根据《警队条例》第50(6)条,警员可在该人身上、该人被拘捕现场时取去其物品,另外,若在紧急情况,警员可于没有许可下翻查被捕人士的电话内容。但情况如非紧急,警方须先获得搜查令,方可查看手机或其他电子器材的内容。法官指涉案电话已交还予申请人,而且警方没有查看他的电话内容,故其做法并不违宪。
民阵前召集人杨政贤表示,今次司法覆核是对香港人权保障的重要一步,市民私隐权不再因警方滥用权利而受损。杨表示今次司法覆核是希望法庭判定,根据《警察条例》第50(6)条,警方在没有搜查令下是否可以查阅市民手机内容,而法庭今次亦已裁定,警察是无权在没有搜查令情况下侵犯市民私隐。杨呼吁,若警察无搜查令,市民日后不用担心需要交出电话及提供手机内容。
法庭记者:陈咏诗、潘琪慧
建立时间:15:34
更新时间: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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