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早前被指出任「『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及「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董事,並於同日向政府申報。港府發言人今日回應指,經考慮該兩間公司的宗旨,信納兩間公司為非牟利機構。這意味著梁振英做法並無違規。
發言人表示,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須接受為期3年的規管。在3年管制期內,前任行政長官可接受若干指明類型的委任(包括非牟利機構的委任)而無須向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不論有關委任受薪與否以及屬全職抑或兼職。在3年管制期內,前任行政長官如接受該等委任,不論受薪與否,都必須通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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