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去年衝擊港大校委會案,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本網查詢時表示,不會就判刑作出上訴。
律政司指,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馮敬恩(第一被告)及李峰琦(第二被告)(ESCC 2357/2016及ESS 27186/2016) 一案,第一被告三項控罪均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而第二被告就一項控罪則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根據法例,判處社會服務令的上限是240小時。
律政司解釋,經詳細研究裁判法官2017年9月21日宣判的判刑理據、主控官的報告、本案案情(包括被告是否有預謀犯案、案件涉及暴力的程度和是否有人受傷)、適用法律原則、被告的背景和對控罪的態度(包括是否有真誠悔意),以及《檢控守則》後,律政司決定不會就兩名被告的判刑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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