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警长于去年5月至6月当值期间,在港铁红磡站警察报案中心非礼及三度袭击一名女同袍。警长早前被裁定三项普通袭击罪罪成,而另一项猥亵侵犯罪则脱罪,警长不服定罪,今在高院上诉,法官听取陈词押后判决。
上诉人蔡德祥(53岁)的代表律师指,在普通袭击罪行中经常会出现「敌意」,虽然一个人是否有「敌意」并非罪行元素,但会是这类型案件的重要现象。而在本案,蔡并无「敌意」,而袭击时是「笑笑口」、嬉戏的形式,这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上诉方又认为,裁判官在处理控辩双方证供时用了双重标准,对控方证据宽松,但对辩方证据则以严谨态度处理,认为是不公道的处理。最后,上诉方指,蔡是真诚相信事主同意他的行为,即搣女下属面颊和耳珠、捉着女下属的手挥动,而事主并无反对或不同意,认为之间亦无敌意。
蔡因三项普通袭击罪罪成而判罚款9000元,并已悉数缴交,而蔡现时仍然停职。
法庭记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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