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日北區醫院發生搶警槍開槍事件,一名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男子聲稱找不到工作,一時想不開咬手腕自殺,後被送院治理。惟男子在急症室內趁警員將其手銬放鬆調校時,突發難搶奪警員佩槍,糾纏間隔着槍袋連開六槍,被搶槍的警員手臂中槍受傷。一名聲稱在事件中亦告受傷的男子日前入稟高院,控告該內地男子、醫管局、被搶槍的警員及警務處處長,並要求賠償。
原告為張福群,控告該名於因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罔顧他人安全發射火器以及傷人共3罪,已於去年被判監40個月的內地男子黃世德、醫院管理局、被搶槍的警員周承志及警務處處長。原告指因被告疏忽而引致其在事件中受傷,要求各被告就此事、及其後兩次由事件引起的傷勢而向其作出賠償。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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