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年六月立法會財委會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包括社民連外務副主席黃浩銘在內的十三名示威者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惟早前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同意原審的刑罰過輕,改判十三人入獄八至十三個月。高院今頒下判詞。
法官指,答辯人案發時連同其他人以暴力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是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的大規模擾亂行為,損害立會作為民意的象徵,亦妨礙其他使用立會廣場表達訴求的權力,甚至可造成肢體衝突。因此法庭必須對答辯人處以阻嚇性刑罰,以阻嚇他們重犯及其他人模倣有關行為,而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
法官又認為,答辯人被定罪及判刑是因他們僭越了法律為和平集會訂下的界線。一旦答辯人僭越了界線而違法,他們便立時失去法律給予他們行使和平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等權利,法律制裁他們亦非打壓他們享受該些自由,並重申早前黃之鋒案判詞所闡明的法律原則,指法律從不容許他們以違法手段行使那些自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了答辯人以嚴重暴力手段試圖硬闖立會大樓,是有意圖、意識作出該衝擊,會加重他們的罪責,故錯誤地沒有加重阻嚇的判刑原素,反而給予答辯人的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元素不相稱的比重。上訴庭表示可理解答辯人對當日他們表達反對的立場沒悔意,但對於以涉暴力的手段衝擊立會沒悔意只反映他們自以為是,可肆意行事的心態。而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無需表達悔意但仍判他們社會服務令,反映他嚴重錯誤理解「真誠悔意」,是犯了法律和原則的錯誤。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1806
更新時間: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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