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演唱會之父」之稱的張耀榮創立的耀榮娛樂有張公司(清盤中)日前被商人鄧偉業(譯音)入稟高院,鄧指雙方在2013至2014年簽約合辦的6個演唱會,包括本地歌手容祖兒、蔡琴、許冠傑、組合LMF大懶堂及日韓組合的演唱會,現要求法庭聲明,公司經宣傳公司取得的所有收益都由原告信託擁有,以及要求法庭命令公司歸還不少於365萬元。
原告指,雙方書面簽約合辦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間的六個演唱會,原告支付製作費達510萬,而公司負責投資。合約指雙方平均攤分利潤及損失,由公司負責聯絡演唱會宣傳公司,而且要因應收益作出調整後向原告歸還款項。
但原告指根據資料發現,公司已從宣傳公司收到三個演唱會的收益共127萬,而容祖兒2013演唱會、SHINee演唱會及蔡琴演唱會的收益,公司則未能成功收款。原告認為無論如何,公司都無法歸還相關款項給原告,違反信託責任。
法庭記者:方嘉欣
建立時間:1208
更新時間: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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