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察被指控疏忽職守 經查獲證屬實接受訓諭

2017-09-11 12:38

監警會公布最新一期通訊,一宗涉及總督察被投訴調查失竊案件,在沒有足夠證據下,將投訴人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被指控疏忽職守,經調查後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總督察需接受訓諭。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表示,涉事總督察做法不可太草率,不應單憑一個報案人資料而去下通緝令,會對投訴人離境產生不便。 2017年上半年,共有776宗投訴個案,當中213宗個案,即約四分之一,涉及投訴警務人員以歐打、誘導、恐嚇等不當手段,取得受訴人招認。另外有44宗屬「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及「未經舉報證明屬實」的投訴案件,當中8宗與刑事案件有關。 一名外籍人士遭公司解僱後,被指偷去員工宿舍內,價值2萬元的傢私,其後投訴人在離港時被捕。負責調查的總督察認為案情嚴重,多次聯絡投訴人不果,考慮到他很大機會離港,決定將他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投訴人聲稱該批傢私為公司老闆,在外地聘請他時所贈送給他的。 投訴警察課最初列為「並無過錯」,但監警會認為沒有足夠證據下,將投訴人列入通緝名單,等同被拘捕,故有關總督察「疏忽職守」指控,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總督察需接受訓諭但無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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