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差28年的中年男警長被指在2009至2013年間疑隱瞞其欠債狀況,而向警察儲蓄互助社6度申請共逾50萬港元貸款,最終被揭發拘捕。男警長經審訊後,被裁定6項欺詐罪全部罪成及判囚10個月,男警長今於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一方指被男警長當時只是以「隨意」、「求其」的態度申報,沒有不誠實意圖,法官將於稍後頒下判詞。
代表46歲被告陳毓鈞的上訴人一方指,原審代表大律師當時於電光火石之間指上訴人的行為是屬於「魯莽」,認為當時辯方是「講多咗」。上訴人一方又指,上訴人於90年代起已經開始「亂填」申報表,從未試過失敗,覺得「點都會批」。上訴人一方又認為原審法官當時沒有處理到上訴人「隨意」、「求其」的態度,又強調上訴人當時沒有意圖欺騙。
法庭記者:梁銘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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