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創興銀行前文員譚錦華於2012年尾開始,多次向銀行職員訛稱相識30多年的魚旦粉麵餐廳東主急用錢,需要轉帳,一年後餐廳東主發現其帳戶在未經授權下進行了25次提款,涉款33萬多元,譚事後向警方自首。譚今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判囚14個月。
案情指譚於2012年11月5日開始,在未經東主陳堅城的授下進行轉帳,有關涉款存入其個人戶口,以及另外5名熟人的戶口代為保管,5人其後再把錢交回譚,他們沒有從中獲益,也不知款項是偷回來。譚又於2013年5月至6月期間,在未經陳的授權下申請支票簿,內有50張未填寫的支票,其中13張支票上假冒陳的簽名,繼而從帳戶中盜取款項。譚於2013年10月自首。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任兼職清潔工,一家四口領取綜援。辯方又指,被告外父因失去工作能力,故他於2001年時用信用卡透支10萬元贈給妻子,而他一直只付最低還款額。直至2005年其父親患癌,他再透支信用卡幫父醫病,於2010年又再向財務公司借貸。他於2012年負債80萬元,因而被追債,故此犯下本案。辯方指他感後悔,重犯機會低,亦已受很大教訓。
法官判刑指,被告犯案時已知無力賠償,故需要在被揭發前偷更多錢,法官斥被告濫用同事信任及銀行的漏洞,但他自守悔改,加上警方花了三年時間調查,期間他與妻子都深受壓力,而他們的摰親亦相繼離世,已經是懲罰,故獲減刑至監禁14個月。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5:15
更新時間: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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