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歲男童於2013年參加足球活動時遭踢傷右眼,其母親代表入稟向相關教練及流浪足球會索償12萬。控辯雙方今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原告一方今於庭上指,身為流浪足球會教練的被告羅志豪,是得到流浪球會默許下而於案發當日舉行活動,又指球會當時有意成立流浪U9球隊,故藉當日活動招攬小朋友作球員,而當日活動則被視為早前訓練班的延續班,認為男童於案發當日仍視作羅為教練。
而作為活動主辦人的羅應清楚當日進行的足球活動會對小朋友構成危險,應該提醒參與活動的小朋友小心安全,及「無做過龍門就唔好做」。又指小朋友落場踢足球便會「忘形」,指若不提醒小朋友需小心一點,小朋友便會一直「守住」龍門,不讓球射進龍門。
原告一方又指於案發稍前的訓練班中,羅沒有教導過男童守龍門,於疏忽下以致釀成今次意外。辯方將於今午繼續陳詞。
法庭記者:梁銘姿
建立時間:1344
更新時間: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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