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歲男童於2013年參加足球活動時遭踢傷右眼,其母親代表入稟向相關教練及流浪足球會索償。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首被告羅國豪否認派波衫、派球鞋是想藉此提升他作為教練及球會的形象,亦否認事發當日透過提供場辦該足球活動是為了提升個人形象。
首被告羅國豪接受原告方盤問時,表示知道阿仙奴門將施治都有因受傷而需戴頭盃,指形狀就如法官的假髮般,並指「呢頂帽呢幾日都幾hit架」。羅又指事主是其兒子的同學,當日無理由指對方不是「 圍內人」而趕他走。他更在庭上哽咽指,兒子三年來不時因本案而向他道歉,認為連累了羅而感內疚,認為自己不應邀請事主來踢球。
羅指事發的室內場有很多東西可玩,需預計孩子們會在場踢球,但是否會鬥波由孩子自行決定,亦不會刻意安排小孩分組作賽。羅又認為很多人對其教練身份有誤解,覺得他是教練,「嚟到就係一個教練」,並指若不是在球會執行職責,「出到去都係一個普通家長」。
原告為受傷男童李東諺,由母親萬月玲代表,控告香港流浪足球會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流浪足球會。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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