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其中5名被捕男子遭控以3項暴動罪一案,主審法官今午在區域法院作出裁決,第一、二、五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及連潤發罪名成立,第三被告陳紹鈞及第四被告孫君和罪名不成立脫罪。法官宣讀判詞時首先分析證供。
對於第五被告律師指有警員當日向天開槍,法官指警方的防線已相當克制,向天開槍一事沒有詳細證供提及。即使有開槍都是凌晨兩時的事,案發於早上7時,已經相隔一段時間,法官難以接納此理由。
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二被告積極參與暴動,手持玻璃瓶。但他們一直戴口罩,以容貌確認身分不容易,故從衣著上觀察也必須非常準確,即使類似衣物也不一定是同一人。但是第一嫌疑犯穿深色上衣、下身深紅褲、白波鞋,第二嫌疑犯身穿灰長袖上衣、白及及螢光橙波鞋,兩者衣著及外型明顯地都是與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一模一樣,「難以相信是如此巧合」。
法官姚勳智指第三被告稱當晚全晚拍攝,且應對較為暴力的衝突比較有興趣,但卻在早上6時多就已停機,沒有拍攝最後最大的衝突,認為他在庭上沒說出事實,不接納他的證供。可是第三被告與其他人往花園街方向逃跑時,在一手持手機,一手持磚迅速逃跑的情況下擲磚不是易事,法官認為若他要掟磚應一早已做,不需等兩手均持有物件及已逃跑一段時間後才擲磚,而且當時混亂情況下難以肯定掟磚的就是被告。
至於第四被告,法官指依賴一位警長的證供,但其記事冊及證人供詞等有出入,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究竟擲磚多少次,而警長亦是在一街之隔遠距離觀察被告,法庭未能穩妥將其定罪,故裁定他脫罪,此時不少公眾人士鼓掌歡呼。
法官表示,要為罪成的被告索取報告(第一、二被告教導所報告,第五被告背景報告),押後至8月7日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柙。
建立時間:13:00
更新時間: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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