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邨保安主管被指在前年二月,打電話叫女下屬到控制室,叫她看手機內的女性祼露相及強吻她。在一個月後主管食髓知味,在近午夜時分於控制室外,突然在女下屬身後親吻她,更指「你講畀人知就炒你魷魚」。主管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非禮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成及判囚,獲保釋外出上訴定罪。高院今頒下判詞,認為「炒魷魚」不能視為刑事恐嚇罪中威脅對方使其「財產」受損而意圖令對方受驚的定義,撤銷其刑事恐嚇罪;但認為主管違反誠信連續犯案,對其非禮罪的維持原判,主管須即時入獄服刑27天。
保安主管顧謪麒原要早上出庭聽取上訴結果,但遲大到一個半小時,其代表律師也承認疏忽及有責任,兩者都向法庭致歉。顧原就三項罪名判監44日,今只須為兩項非禮罪服刑27天。顧提上訴指「炒魷魚」不構成刑事恐嚇的犯罪元素,如果真的因事件解僱她才構成違反《僱傭條例》。控方指「炒魷魚」令事主工資受損,原審裁判官認為一份工作等同財產,故主管的確用說話威脅對方使其「財產」受損。
暫委法官陳廣池認為,「炒魷魚」即終止僱傭關係,不等於不出糧,女下屬須根據合約條款才獲工資,更可能有不同變數。在不明確的情況下,「炒魷魚」不能視為「財產」。雖然他指不可能在眾目睽睽犯案,但陳官指不少人也是這樣,他確實以上司身分犯罪,理應判監三個月以上,但他沒有就判期上訴,公平原則下僅駁回非禮罪的定罪上訴。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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