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强吻女下属要求保密 官指「炒鱿鱼」不能视为恐吓撤罪

2017-07-13 15:40

屋邨保安主管被指在前年二月,打电话叫女下属到控制室,叫她看手机内的女性祼露相及强吻她。在一个月后主管食髓知味,在近午夜时分于控制室外,突然在女下属身后亲吻她,更指「你讲畀人知就炒你鱿鱼」。主管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非礼罪及一项刑事恐吓罪成及判囚,获保释外出上诉定罪。高院今颁下判词,认为「炒鱿鱼」不能视为刑事恐吓罪中威胁对方使其「财产」受损而意图令对方受惊的定义,撤销其刑事恐吓罪;但认为主管违反诚信连续犯案,对其非礼罪的维持原判,主管须即时入狱服刑27天。 保安主管顾謪麒原要早上出庭听取上诉结果,但迟大到一个半小时,其代表律师也承认疏忽及有责任,两者都向法庭致歉。顾原就三项罪名判监44日,今只须为两项非礼罪服刑27天。顾提上诉指「炒鱿鱼」不构成刑事恐吓的犯罪元素,如果真的因事件解雇她才构成违反《雇佣条例》。控方指「炒鱿鱼」令事主工资受损,原审裁判官认为一份工作等同财产,故主管的确用说话威胁对方使其「财产」受损。 暂委法官陈广池认为,「炒鱿鱼」即终止雇佣关系,不等于不出粮,女下属须根据合约条款才获工资,更可能有不同变数。在不明确的情况下,「炒鱿鱼」不能视为「财产」。虽然他指不可能在众目睽睽犯案,但陈官指不少人也是这样,他确实以上司身分犯罪,理应判监三个月以上,但他没有就判期上诉,公平原则下仅驳回非礼罪的定罪上诉。 法庭记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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