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貯存4噸廢印刷電路板等電子廢物 元朗兩回收場被判罰2.4萬元
2017-07-11 16:15
兩家元朗回收場的營運公司及其負責人因非法收集和貯存大批有害電子廢物,包括4噸廢印刷電路板及1300多個廢液晶屏和顯像管,分別於上周二(4日)和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2.4萬元。 環保署執法人員去年12月聯同相關部門進行跨部門行動「蛻變行動」,突擊巡查元朗流浮山和十八鄉多個露天回收場,核查其運作在污染管制、消防安全、土地規劃等方面有否違反相關法例要求。 行動期間,環保署共檢獲大批受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4噸廢印刷電路板,及1300多個廢液晶屏和顯像管。環保署經深入調查及蒐證後,向上述兩家回收場相關人等提出檢控。
環保署發言人強調,經拆解或破損的廢印刷電路板、廢液晶屏及廢舊陰極射線顯像管等有害電子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均屬化學廢物,受現行化學廢物處置法例規管。署方一直嚴厲打擊回收場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和出入口有害電子廢物,會聯同相關部門持續進行執法行動,並對犯案人士提出檢控,叮囑回收場營運商切實遵守化學廢物管制法例。任何人違反上述法例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和監禁6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和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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