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內拍照上載fb 前海關督察認罪罰款600元
2017-07-03 13:14
43歲前海關督察在法庭內拍攝後,將相片上傳至臉書(facebook)上,今日在東區法院認罪。男子求情稱他不知道休庭時間亦為審訊過程,由於對法院內的錄音設施感興趣,故拍下相片,亦無意冒犯或披露相中外聘檢控官黎安妮。 裁判官多次質疑男子是否不知道不能於法庭內拍攝,並稱若休庭時能隨意拍攝,整個制度便會崩潰。男其後承認自己考慮不周,裁判官考慮被告求情,故判罰款600元。 案情指,涉案43歲男子方富邦於4月20日,拍攝在該法庭進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外聘檢控官黎安妮的照片。 方早前因和途人因開車門問題發生爭執,於東區法院被判監1個月,獲准保釋上訴。他亦曾於審訊期間,將於法院男廁內自拍及多名採訪記者的照片放上網。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以及發表所拍攝的任何照片、所繪畫的任何肖像或素描等,即屬違法。 法庭記者:李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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