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規管奶粉銷售自願守則 禁搞活動推廣產品

2017-06-13 19:11

政府今日推出《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銷售守則》,包括要求配方粉製造商及分銷商附貼在指定產品的標籤,不可貶抑或不鼓勵母乳餵哺、與母乳作出比較,或表示產品近乎等同或勝於母乳的任何圖像、文字或其他陳述等。「香港嬰幼兒營養聯會」表示,剛剛得悉政府已正式推出的守則,聯會會員現正研究有關內容。 守則適用於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使用的配方奶和相關產品以及食品,向與嬰幼兒營養相關的界別,包括商戶、醫護人員、醫護機構、幼兒工作者和幼兒機構提供指引。守則建議,指定產品的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舉辦或贊助有關母乳餵哺及配方奶餵哺的教育聚會或活動,或製作及派發有關素材;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進行任何有關配方奶及配方奶相關產品的推廣活動,包括廣告宣傳、使用特別展示,以及給予獎品或禮品。 守則又建議,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為推廣指定產品而直接或間接索取嬰幼兒、準父母或年齡未滿36個月的幼兒的父母的個人資料;或邀請他們參與活動,例如嬰兒表演、餵哺指導活動等,藉以推廣指定產品。 政府發言人表示,該守則屬自願性質,旨在透過足夠和不偏頗的資訊及合適的銷售手法,維護母乳餵哺及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和足夠的營養,強調專責小組在草擬守則時,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制訂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及相關建議、本地最新情況,以及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不同持份者的意見。 發言人又指,政府鼓勵相關產品製造商和分銷商在制訂他們的銷售手法時,參考守則的原則及目標,亦呼籲專業團體、機構、非政府組織及公眾支持,攜手維護健康的嬰幼兒餵哺方法,免受不當商業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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