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则适用于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使用的配方奶和相关产品以及食品,向与婴幼儿营养相关的界别,包括商户、医护人员、医护机构、幼儿工作者和幼儿机构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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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推出《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包括要求配方粉制造商及分销商附贴在指定产品的标签,不可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与母乳作出比较,或表示产品近乎等同或胜于母乳的任何图像、文字或其他陈述等。「香港婴幼儿营养联会」表示,刚刚得悉政府已正式推出的守则,联会会员现正研究有关内容。
守则适用于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使用的配方奶和相关产品以及食品,向与婴幼儿营养相关的界别,包括商户、医护人员、医护机构、幼儿工作者和幼儿机构提供指引。守则建议,指定产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举办或赞助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教育聚会或活动,或制作及派发有关素材;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进行任何有关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推广活动,包括广告宣传、使用特别展示,以及给予奖品或礼品。
守则又建议,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为推广指定产品而直接或间接索取婴幼儿、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的个人资料;或邀请他们参与活动,例如婴儿表演、喂哺指导活动等,藉以推广指定产品。
政府发言人表示,该守则属自愿性质,旨在透过足够和不偏颇的资讯及合适的销售手法,维护母乳喂哺及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和足够的营养,强调专责小组在草拟守则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相关建议、本地最新情况,以及在公众谘询期间收集到的不同持份者的意见。
发言人又指,政府鼓励相关产品制造商和分销商在制订他们的销售手法时,参考守则的原则及目标,亦呼吁专业团体、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公众支持,携手维护健康的婴幼儿喂哺方法,免受不当商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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