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國有企業有豁免申撤銷扣押令 高院駁回:國企並不享有豁免權

2017-06-08 18:12

中煤能源集團2014年被裁定就違約行為,需要向馬來西亞一間金屬、礦物和石油供應商賠償527萬美元,本港原訟庭於前年六月以批出許可執行該仲裁決定及應用《仲裁條例》。馬來西亞供應商逐對中煤能源於本港子公司的過百萬股份取得扣押令,但遭中煤能源反對,指自己是「中國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企業」而擁有豁免權,香港法院無權干涉,故申請撤銷扣押令。 法庭聽取證供後,指國企並不享有豁免權,駁回申請。 原告Tnb Fuel Services Sdn. Bhd. ,被告中煤能源集團,而被告基於案件涉及中央與香港的法院關係,觸發釋法問題及公眾利益,邀請了律政司作為介入者。判詞指案件討論了被告是否國企及中國公司法等問題,律政司去信國務院獲回應指,「國企法律上是獨立的企業,不擁有特別法律地位」,而且「國企的商業行為不能視為中央政府的一部分」。 案件亦傳召了數位中國法律專家作供,如港大法律系張憲初教授,而專家在審訊時提出「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政企分開」。法庭接納專家意見,指被告的商業營運屬獨立自主性質,不能以國企身分擁有豁免權,法庭命令批准有關扣押令。 法庭記者:方嘉欣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