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契女疑藉詞幫認識30多年的80歲契媽將一筆值45萬多港元的外幣兌換並用作買基金,聲稱可讓她每月獲發2500元利息作生活費,但契媽一直未能收到任何款項,懷疑受騙而報警,查詢保險公司竟發現契女在該時段曾自購一份價值相約、受益人為她兒子的保險。報稱主婦的契女早前否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事主顧淑嫻當日到銀行提取約45萬時被告是陪伴其身旁,但該筆款式未有再被存入事主的其他戶口,反而有約40萬元於同日被存入保險公司的帳戶以購買受益人為被告兒子的保單,相信該筆款項就是由此而來。又指被告與事主的關係曾非常好,不排除當時事主確實會願意將遺產分給被告及其家人,但認為關係好亦不代表不能進行欺騙。惟事主對事件的發生記憶不完整,而事主立遺囑時亦有律師協助,沒理由懷疑律師會串謀被告欺騙事主,且事主報警時沒有提及基金的事,有可能事主是基於近期發生的事才推翻先前的決定。
而由於事主已表明改變主意,辯方指被告願將涉案保單轉讓給事主,而由被告兒子及事主聯名持有的單位則循民事途徑轉讓中,另事主亦有律師協助處理遺囑事宜。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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