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督察劉承聰涉嫌於2011年1月27日離婚後沒依規定在一個月內申報,藉此以低於巿價的租金租住紀律部隊宿舍長達8個月,令政府損失10萬元。劉早前否認一項欺詐罪,今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劉自辯時強調沒有意圖隱瞞離婚狀況而繼續居於宿舍。
控罪指,劉被控於2011年2月某日至同年10月9日,沒有披露與高嘉儀的婚姻已於2011年1月27日解除,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代理人或僱員,容許或繼續容許劉佔用上水紀律部隊宿舍的一個已婚警察宿舍單位,導致劉獲得利益,或政府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劉承聰表示,在2010年12月接獲暫准離婚令,於2011年初開始主動聯絡警務處宿舍組查詢離婚後騰空宿舍事宜,其後一直沒有接獲法庭發出的離婚絕對令,直至同年9月在宿舍組助理文員潘子冰建議下,以18元向家事法庭申請離婚絕對令副本,於同年10月向宿舍組表示已離婚,同時著手向律師樓預約同年11月11日再婚。他否認拖延向宿舍組申報離婚,以求避免再婚前遷離宿舍。
法庭記者:蕭佩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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