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新規例下月生效 狗隻繁育動物售賣需領牌

2017-02-01 14:34

漁護署將於三月實施新規例,規定出售狗隻的人士必須領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任何人無適當牌照或許可證售賣動物或禽鳥,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十萬元,違反牌照或許可證條件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新規管制度下設立的牌照和許可證現正接受申請。 《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將於三月二十日生效,並易名為《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新規例生效後,出售狗隻的人士必須領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規例下的三類牌照和一類許可證為動物售賣商牌照、甲類繁育狗隻牌照、乙類繁育狗隻牌照和單次許可證。牌照或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出售狗隻予未滿16歲人士。 發言人指,繁育狗隻牌照分為甲、乙兩個類別,適用於在指明處所飼養雌性狗隻作繁育用途,並出售該等狗隻或其後代。飼養四隻或以下雌性狗隻作繁育及出售用途須申領甲類繁育狗隻牌照,飼養五隻或以上則須申領乙類繁育狗隻牌照。任何人士於同一時間只可持有一個甲類牌照。   狗隻畜養人出售自己飼養的狗隻,須申領單次許可證。任何單一申請人在四年內最多只可獲簽發兩張許可證。 現時的動物售賣商牌照持有人可繼續經營業務至牌照有效日期屆滿,之後須申領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為動物福利而舉辦的非牟利動物領養活動可獲豁免牌照要求,符合資格的人士可向漁護署提出申請。 新規例生效後,漁護署會向持牌狗隻售賣商及繁育者發出附加於各類牌照的條件及營業守則,就持牌處所和照顧狗隻列明嚴格規定,以保障狗隻福利。牌照持有人違反牌照條件(包括營業守則),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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